(2017)渝02民辖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田学英与李德兴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学英,李德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辖终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学英,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兴,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上诉人田学英因与被上诉人李德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4民初50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田学英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李德兴起诉上诉人田学英不当得利,田学英身份证显示的住址为重庆市开州区,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审法院因此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田学英认为本案应移送其经常居住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冉世均审判员 徐万祥审判员 黄晓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海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