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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晋昆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晋昆,北京彩路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司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马晋昆,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住山西省晋城市。被执行人北京彩路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增产路6号A区105室。法定代表人司丙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司丙强,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马晋昆与北京彩路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司丙强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石民(知)初字第716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判决书确定北京彩路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司丙强共同返还马晋昆39万元,并给付公告费、案件受理费等7710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马晋昆于2017年3月17日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彩路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司丙强共同返还马晋昆39万元,并给付公告费、案件受理费等7710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北京彩路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已不在住所地经营,司丙强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限制高消费;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司丙强名下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彩路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司丙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石民(知)初字第7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东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光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