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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某某骆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胡某某,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7执709号申请人武某某,男,1980年8月19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被申请人胡某某,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保定市新市区。被申请人骆某某,女,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保定市新市区。申请人武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骆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骆某某的存款321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守稷代理审判员  王振华人民陪审员  殷朝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