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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余和友与被告湖北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国银、叶小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2206号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对原告余和友与被告湖北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国银、叶小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7)鄂1126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1126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4行“10日内”后加“各”。审判员 陈 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怡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