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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魏纯仁、陈大玉与魏方容、魏方慧、魏方平、魏方用、魏方杰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纯仁,陈大玉,魏方容,魏方慧,魏方平,魏方用,魏方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3083号原告:魏纯仁,男,生于1935年6月4日,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陈大玉,女,生于1932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荣,大竹县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方容,女,生于1954年10月16日,住四川省大竹县,系二原告长女。被告:魏方慧,女,生于1958年6月8日,住四川省大竹县,系二原告次女。被告:魏方平,女,生于1962年2月6日,住四川省大竹县,系二原告第三女。被告:魏方用,男,生于1966年8月24日,住四川省大竹县,系二原告长子。被告:魏方杰,男,生于1971年11月26日,住四川省大竹县,系二原告次子。原告魏纯仁、陈大玉与被告魏方容、魏方慧、魏方平、魏方用、魏方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魏纯仁、陈大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魏纯仁、陈大玉自愿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纯仁、陈大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纯仁、陈大玉负担。审判员  张自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