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8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苏州高新区高达钢管租赁站与杜富周、上海承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富周,上海承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高达钢管租赁站,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8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富周,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徐高,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承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508号2213-H室。法定代表人:张士广,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高新区高达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金通路四钢厂边。经营者:徐才康,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莉,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2号楼B座3-4楼。主要负责人:莫显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法定代表人:张进贤。上诉人杜富周、上海承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高新区高达钢管租赁站、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5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富周、上海承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富周、上海承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富周、上海承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杜富周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44元,减半收取6622元,由上诉人杜富周负担;上海承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44元,减半收取6622元,由上诉人上海承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蕾审判员 冯月青审判员 孙晓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雯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