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吴清祥、张振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清祥,张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吴清祥,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张振文,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清祥与被执行人张振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履行本院(2016)闽012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吴清祥工钱款人民币19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调查,暂无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本院已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振文座落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马祖西路2号日出东方×楼×层×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L××××××)的财产权利,但一时难以执行变现。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暂时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延期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易星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坤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