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6民初证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肃宁县通宇化工有限公司、沧州天泽皮草有染有限公司(原肃宁兴艺皮草硝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肃宁县通宇化工有限公司,沧州天泽皮草有染有限公司(原肃宁兴艺皮草硝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证保1930号申请人:肃宁县通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尚村镇。法定代表人:袁爱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沧州天泽皮草有染有限公司(原肃宁兴艺皮草硝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尚村镇。法定代表人:赵占领,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袁爱民,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外大街平陆东里*号楼6门***号。原告肃宁县通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天泽皮草有染有限公司(原肃宁兴��皮草硝染有限公司)、王万江、周林雄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肃宁县通宇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对存放于王万江金鼎首府六号楼二单元201室的被申请人沧州天泽皮草有染有限公司(原肃宁兴艺皮草硝染有限公司)账目进行保全,并以担保人袁爱民的车辆(牌照号冀J×××××)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肃宁县通宇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存放在王万江处的被申请人沧州天泽皮草有染有限公司(原肃宁兴艺皮草硝染有限公司)账目。如���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孔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