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02执恢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曾某、周某抚养费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02执恢332号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曾某、周某:我院于2017年10月25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曾某、周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怀鹤非诉审字第59号行政裁定书:对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鹤城区征决〔2014〕X3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生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二被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主动按照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要求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怀化市计划和生育局向本院递交结案报告,请求本院结案。本案执行费用50元已经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怀鹤非诉审字第59号行政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