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东辉与路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辉,路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3民初1687号原告:杨东辉,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路海军,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杨东辉与被告路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杨东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利息18000元,共计68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路海军是自己经营生意的个体户,2015年12月被告因为资金紧张,便经人介绍认识了原告,并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金额为5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口头承诺每月3分利息,按月还息,起初被告均按约定每月支付利息,直至2016年8月被告便停止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见状就向被告主张还本付息,但是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诿。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且经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后,其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东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退还杨东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姜志立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世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