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民初5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罗志祥与谢永先、广州市成信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金诚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祥,谢永先,广州市成信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金诚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民初5559号原告:罗志祥,男,汉族,1946年6月20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谢永先,男,汉族,1984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广州市成信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金诚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陈奕招。原告罗志祥诉被告谢永先、广州市成信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金诚分公司(以下简称“成信公司金诚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永先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限期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信公司金诚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4日,由被告成信公司金诚分公司承办,原告和被告谢永先签订金碧花园(二期)41-1904房租赁合同,租期从2013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7日止。双方约定:如需,乙方(原告)可转租,转租后“负责承担合同各项责任。”甲方(被告谢永先)如提前转让,乙方有权优先购买,“也有权执行本合同至租期满”。2017年2月,原告准备出国短住,就依据租赁合同第六条三款,请被告成信公司金诚分公司介绍租客,并给配锁匙、留下手机号。还花二千多元换配彩电、冰箱、空调、热水器,粉刷一新后,空置半个月,净化室内空气。2月16日,原告找到短租客,协议租期至2017年8月17日。后,即告知被告成信公司金诚分公司收回锁匙。5月6日,被告成信公司金诚分公司突然电话通知原告“今晚交房”,说1904房卖了,房款已交清,并给看合同;等。原告当即主张优先购买权。5月18日,原告和被告成信公司金诚分公司商定和解协议。协议确认原告仍按租赁合同执行到期满,期间所定短租协议仍然有效。被告成信公司金诚分公司付给原告违约金2600元,所换配电器按半赔偿原告。原告则放弃优先购买权,交房时不搬走电器家具。协议还约定具体操作方法,原告汇租金额不变(1300元/月),收汇租人改为新房东。原告租房押金转新房东,租期满日原告将房、设施一并交新房东,新房东则退押金。上述协议,双方签字表示“不反悔”。但,当日中午,两被告却避开原告,通知短租客去被告成信公司金诚分公司处,和新房东签订了新租约,并即停短租客给原告汇款,改为即付现金给新房东。就这样,原告可预见收益落空,已付中介费、电视费、管理费和备以预见收益抵偿的另半家电、家具购买费,均无以回收。故起诉请求:1、被告谢永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97元,并退给原告租房押金2600元;被告成信公司金诚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两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被告谢永先(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的《协议》原件,该协议记载:2017.5.18,就41-1904房售、租有关问题,有关当事人经协商,约定如下条款,供各方遵守。……四、经中介方调解,现双方同意:1、甲方付给乙方违约金2600元;2、甲方赔偿乙方粉刷费500元,另新购电器家具,按半赔偿乙方730元。水电费误差213元退给乙方。小计1443元。3、甲方将乙方押金2600元转给新业主。2018.2.8新业主按租房协议条款退给乙方。……六、本协议第四条落实后,乙方不再主张优先购买权和违约追究权。……甲方给乙方5000元注销2013.2.8到2018.2.7租房合同,于2017.5.18号验房后甲方退给乙方2600元押金。2017年5月18日,原告出具收据:今收到谢永先交来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路金诚三街129号1904房之2013.2.7到2018.2.8房租注销5000元(已含家电)。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原告提交了“损失数据”,该表格列明了“金额”、“已赔”、“未赔”的具体数额,其中“未赔”为4824元。原告表示:协议是2017年5月18日签的;合同当中约定的5000元费用包括“损失数据”的金额,已赔的5000元包括表中“5.18已赔的”;里面一半是被告赔偿的电器费,电器费是按损失额的一半赔,另一半在待租期收。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谢永先签订的协议中对于租赁关系的处理前后有两部分约定,其中后面约定的“甲方给乙方5000元注销2013.2.8到2018.2.7租房合同,于2017.5.18号验房后甲方退给乙方2600元押金”,应当是对前面“甲方付给乙方违约金2600元;2、甲方赔偿乙方粉刷费500元,另新购电器家具,按半赔偿乙方730元。水电费误差213元退给乙方。小计1443元”的变更,双方应此约定为准。现原告主张被告谢永先“已赔的5000元”,则双方对于违约责任、损失已处理完毕,故原告在本案中又主张其支付损失4097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谢永先并未举证证明房屋验收情况及是否已退还押金,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原告按前述约定要求被告谢永先返还押金26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为原告与被告谢永先之间的租赁关系,且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成信公司金诚分公司在上述租赁关系中存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承担退还押金的责任,故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成信公司金诚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永先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2600元给原告罗志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永先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谢永先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韩建文人民陪审员 彭 海人民陪审员 李伟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雨思冯琬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