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振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76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振峰出生日期1971年2月5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小学文化职业无业住址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董口镇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派驻刑诉〔2017〕2号指控事实2017年7月4日22时59分许,被告人李振峰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孟庄路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后被交警人员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在送检的李振峰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mg/100ml。立案后,被告人李振峰被查获到案。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振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振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振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执行起算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朱颜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冯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