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素团与王文章、郑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素团,王文章,郑吉英,周成轴,庄美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3608号原告:徐素团,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珍、徐霞蓉,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章,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永春县。被告:郑吉英,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永春县。被告:周成轴,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庄美花,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素团与被告王文章、郑吉英、周成轴、庄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素团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徐素团以周成轴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素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2元,减半收取1606元(减免),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徐素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聪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