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72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天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205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天虎,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康市汉滨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天虎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柔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天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27日4时许,被告人张天虎骑一辆蓝色三轮车伙同“六指”等三名男子(均另案处理)携带液压钳等工具,窜至东莞市虎门镇陈村社区永祥电子厂附近伺机盗窃。后张天虎等人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分公司架设的通讯电缆剪断,并放到张的三轮车上准备偷走时,发现有巡逻队员,遂逃跑并将三轮车和盗窃的通讯电缆留在现场。当天5时许,公安民警在虎门镇陈丰路与远丰村交界处将形迹可疑的张天虎抓获,在张的身上缴获三轮车钥匙。后公安民警将张天虎带到三轮车停放处,用钥匙打开三轮车锁,并在张处扣押电动三轮车1辆、铁剪1把、通讯电缆共204米(价值4223.48元)、液压钳1把,在现场提取钢丝钳1把。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电缆发还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分公司。因电缆被盗而产生系统故障,影响用户108户(含宽带、固话)。以上事实,被告人张天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天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天虎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张天虎明知他人去实施盗窃行为仍共同前往,虽未直接动手实施,但有为同案人提供车辆帮助,即不影响其盗窃行为的认定。其归案后对事发经过能基本如实供述,在检察阶段及本案庭审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天虎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被告人张天虎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天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的电动三轮车一辆,由暂扣机关查清权属后依法处理;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的钢丝钳、液压钳,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直接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茂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姣姣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