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民初3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龚炎焯与浙江杭新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炎焯,浙江杭新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3135号原告:龚炎焯(身份证号码:330802195202081916),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太真乡下槽坞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世鸿,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杭新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四路296号3楼。法定代表人:王深建。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瑜,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飞龙,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炎焯与被告浙江杭新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杜泽人民法庭提起诉讼,杜泽人民法庭于2017年6月21日以案情复杂移交本院难案组,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以(2017)浙0803立预376号预立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果,于2017年10月11日正式立案后,原告龚炎焯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炎焯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志宏审 判 员 伍辉耘人民陪审员 谢新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超嫦·?PAGE?2?··?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