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6民初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宽与李忠山、张英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宽,李忠山,张英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631号之一原告:张宽,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暨被告李忠山、张英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被告:李忠山,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被告:张英美,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原告张宽与被告李华、李忠山、张英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张宽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宽主张的事实不成立,原告张宽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宽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原告张宽负担。审判长 武立森审判员 刘银环审判员 乔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