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26民初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宽与李忠山、张英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宽,李忠山,张英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631号之一原告:张宽,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暨被告李忠山、张英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被告:李忠山,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被告:张英美,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原告张宽与被告李华、李忠山、张英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张宽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宽主张的事实不成立,原告张宽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宽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原告张宽负担。审判长  武立森审判员  刘银环审判员  乔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