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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鑫申请执行李长东交通肇事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鑫,李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8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鑫,男,199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西集镇繁荣村裕民海城屯。被执行人李长东,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西集镇繁荣村裕民海城屯,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呼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李鑫申请执行李长东交通肇事民事赔偿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鑫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7)黑0126执867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李鑫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6执8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景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宏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