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谢晓军与朱静、周文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军,朱静,周文泽,候卫东,王延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987号原告:谢晓军,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朱静,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周文泽,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被告:候卫东,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青铜峡市。被告:王延宗,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晓军与被告朱静、周文泽、候卫东、王延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晓军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晓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0元,原告谢晓军负担2720元,退还原告谢晓军2720元。审 判 长 张婷婷人民陪审员 李学文人民陪审员 郭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