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6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陶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陶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6民初559号原告:梁某,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被告:陶某,女,1992年3月11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原告梁某与被告陶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农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