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聚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埃摩森人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聚讯科技有限公司,埃摩森人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A座4101。法定代表人:江翠利,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埃摩森人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4803室。法定代表人:陈国达,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聚讯科技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21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市聚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对于管辖法院双方并没有进行约定,故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住所地均在深圳市福田区,虽然合同注明履行地点为上海市徐汇区,但是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产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故本案不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埃摩森猎头服务合同》封面左下角注明履行地在上海市徐汇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