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9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冬梅、张善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冬梅,张善勇,张善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9323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庞雯方,系原告员工。被告:杨冬梅,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善勇,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张善卫,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冬梅、张善勇、张善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冬梅、张善勇、张善卫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冬梅、张善勇、张善卫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冬梅、张善勇、张善卫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1782元,合计1807元,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