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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恢5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相昌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相昌树,李术娥,相洪福,金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57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与东关大街交叉口东北角。负责人:吉永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相昌树,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术娥,女,1974年2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相洪福,男,198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金海军,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审结,该案(2014)诸昌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昌树、李术娥、相洪福、金海军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赵光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