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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志磊与宋文菊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磊,宋文菊,李福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679号申请人:刘志磊,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宋文菊,女,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李福录,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刘志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文菊、李福录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刘志磊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福录名下禹国用(20XX)YXXX75号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七间五层楼房一套)和其他财产(总价值2000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志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