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刑更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鲁连众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连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641号罪犯鲁连众,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濮阳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濮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连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2年01月19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鲁连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17日,罪犯鲁连众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到本村诊所鲁某家,持刀入室抢劫,将被害人砍成轻微伤、轻伤,抢走现金43000元和价值280元的手机一部。该犯分得赃款1500元。罪犯鲁连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十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11月21日被禁闭一次。罚金缴纳一万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奖(罚)分审批单、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证人证言、认罪悔罪书、缴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鲁连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连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09月02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李天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晓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