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向阳、陈洪恩、陈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向阳,陈洪恩,陈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陈向阳,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城厢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洪恩,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碧云,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陈向阳与陈碧云、陈洪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5月至10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