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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315号罗代明与王良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代明,王良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315号申请执行人罗代明,男,生于1962年10月21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兴街镇。被执行人王良锦,男,生于1962年7月14日,壮族,农民,住西畴县兴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代明与被执行人王良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王良锦已将案款600元、申请费50元交到法院,故本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23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光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