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祥、王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王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674号申请执行人:李祥,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王玉,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李祥与被执行人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314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被告王玉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祥欠款10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欠款10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欠款1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欠款4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欠款40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欠款4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欠款50000元;二、若被告王玉任意一期未足额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李祥可就上述全部欠付款项申请执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本纠纷一次性解决”。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祥与被执行人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文婧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