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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温喜成与匡德宦、辽源市诚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喜成,匡德宦,辽源市诚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701号原告:温喜成,现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匡德宦,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辽源市诚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匡德宦,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德彬,该单位职工。原告温喜成与被告匡德宦、辽源市诚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喜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6190元减半收取80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万仁人民陪审员  孙俊华人民陪审员  解德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建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