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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海宏与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支公司、景泰县景盛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宏,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支公司,景泰县景盛商贸有限公司,杨作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3民初1752号原告:王海宏被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支公司。负责人:方亚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贵英。被告:景泰县景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邦钧,该公司经理。被告:杨作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泰支公司。负责人:陈国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新军。原告王海宏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支公司、景泰县景盛商贸有限公司、杨作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王海宏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海宏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王海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海宏撤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王海宏负担。审判员石福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梁云书记员赵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