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宇与张晨明、周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张晨明,周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219号申请人张宇,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张晨明,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周娜,女,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张宇与被申请人张晨明、周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晨明、周娜名下的房屋。吉林省民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晨明购买的,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路以北翟家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工程第53-2、G6幢2单元×××号房,合同编号:0000000000605×××号,建筑面积:41.23平方米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周娜购买的,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路以北翟家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工程第53-2、G6幢2单元×××号房,合同编号:0000000000605×××号,建筑面积:41.23平方米房屋。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