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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温州国能锻造有限公司、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贫开发区支行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国能锻造有限公司,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贫开发区支行,温州市越强机械冲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异37号异议人:温州国能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工业园区安兴路45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301091673007U。法定代表人:姜育法。委托代理人:郑旭泽,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贫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龙湾区瑶溪镇黄石村,组织机构代码:778289802。法定代表人:叶海鹤。被执行人:温州市越强机械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黄石村坟川山下,组织机构代码:67255326-5。法定代表人:方德忠。异议人温州国能锻造有限公司申请的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温州国能锻造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温州国能锻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属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温州国能锻造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宏斌审判员  李晓忠审判员  俞念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