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春新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新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075号原告:长春新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以西、规划乙一路北吴中印象5栋208号。法定代表人:贾春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平、田圳,该公司职员。被告:张舒,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新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新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新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新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长春新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洪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