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陈锡怀与关建础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254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锡怀,关建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2548号申请执行人陈锡怀,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关建础,女,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芳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锡怀与被执行人关建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75483.41元,承担执行费1032元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7月21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经向有关金融机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及本市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对被执行人关建础住所地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03执25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家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