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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左士乐、左山益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士乐,左山益,左东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民特7号申请人:左士乐,男,2006年1月9日生,汉族,住桐柏县。申请人:左山益,男,201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桐柏县。申请人:左东海,男,201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张德营,女,1951年8月4日生,汉族,住桐柏县。系三申请人之祖母。申请人左士乐、左山益、左东海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三申请人称:其父左振磊于2015年1月30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母孙贵贤随即外出,至今杳无音讯。特申请宣告孙贵贤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孙贵贤,女,1983年1月1日生,汉族,住桐柏县××镇××号。系申请人左士乐、左山益、左东海之母。孙贵贤于2015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申请人左士乐、左山益、左东海申请宣告孙贵贤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孙贵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孙贵贤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孙贵贤自2015年2月始,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贵贤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门敬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