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董新香与刘文华、田翠芳、钟祥市聚银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新香,刘文华,田翠芳,钟祥市聚银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2223号原告:董新香。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兰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被告:刘文华。被告:田翠芳。被告:钟祥市聚银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被告: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新香与被告刘文华、田翠芳、钟祥市聚银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新香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文华、田翠芳、钟祥市聚银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新香撤回对被告刘文华、田翠芳、钟祥市聚银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05元减半收取2353元,由原告董新香负担。审 判 员 丁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石朝军书 记 员 蔡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