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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恢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涵远货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赵斌润、宝鸡市通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何耀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涵远货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赵斌润,宝鸡市通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何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恢32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宝鸡市涵远货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赵斌润,男,汉族,住千阳县。被执行人宝鸡市通盛达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耀文,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4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涵远货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赵斌润、宝鸡市通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何耀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11687元及利息(利息另计),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泽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