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1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淄博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1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虎山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73192286B。被执行人:陈浩,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304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陈浩[或其配偶宗端端(身份证号码:)名下]银行存款7127.04元(本金6719.04元、案件受理费25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33元、申请执行费5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陈浩(或其配偶宗端端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