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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宏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1刑初37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宏飞,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抓获,同年5月28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铜检公诉刑诉〔2017〕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宏飞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中上旬的数天内,被告人李宏飞分多次在重庆市铜梁区、大足区、潼南区盗窃路口电子警察设备,其在铜梁区巴川中学与党校之间丁字路口、白龙大道与迎宾路十字路口、凤翔路与广龙路十字路口、中兴东路与广龙路十字路口、金龙大道与龙兴大道十字路口、学府大道(铜梁印象小区外)十字路口、传媒职业学院外测速监控处、铜合大道与产业大道丁字路口、铜合大道与全德大道丁字路口、明月广场外十字路口、欧鹏华府外十字路口、铜梁区(新)人民医院外十字路口、龙胤大酒店外丁字路口、迎宾路与中南路十字路口、铜梁大酒店外测速监控处、龙安大道与铜合大道十字路口、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十字路口、金川路与龙安路十字路口、旧市路南环路丁字路口;在大足区万古镇千秋大道与万隆大道十字路口、千秋大道峰高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前丁字路口、千秋大道与万汇大道十字路口、千秋大道尽头与雍溪到万古的丁字路口、万安大道与万隆大道十字路口;在潼南区创业大道与S205十字路口、金潼大道与创意大道十字路口、创意大道与朝阳东路十字路口处,共计作案二十七次,盗走电子警察机箱中的终端服务器八台、硬盘录像机八台、硬盘七十五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42443.5元。被告人李宏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宏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宏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宏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宏飞的刑期从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宏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损失36728.5元、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损失33687元、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损失72028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双肩包一个、包装纸六张、钥匙一把、内六角扳手八把、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学勇代理审判员  贾兆强人民陪审员  张仁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