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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民初1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含胜等与赵广润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含胜,唐吉成,赵广润,李吉凤,平阴县榆山街道东三里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1484号之一原告:刘含胜,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唐吉成,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金,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平阴华立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赵广润,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平阴县。被告:李吉凤,女,1964年3月7日出生,住平阴县。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建,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明,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两被告次子。第三人:平阴县榆山街道东三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东三里村。法定代表人:赵树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建,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含胜、唐吉成与被告赵广润、李吉凤、第三人平阴县榆山街道东三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含胜、唐吉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承担违约金3万元;2.由被告给予原告经济补偿491392.5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4月10日,由两被告提供坐落在平阴县榆山街道东三里村的宅基地一处,由两原告负责投资并施工改建成二层楼共四户。原(乙方)、被告(甲方)自愿达成合作建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1.乙方负责拆除旧房投资建新房;5.产权,新房建成后房产的西一半归乙方,享有经营权、使用权,甲方无权干涉;6.办理相关证件,甲方提供给乙方土地证及房产证,办证的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两证由乙方保管。两被告应当给予办理产权使用证,而至今未有履行。2017年6月,该房产由第三人负责拆迁改造,两被告以两原告的房产没有登记为由,阻止两原告给第三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经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特起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刘含胜、唐吉成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及经济补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质上属于因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引起的纠纷,而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争议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处理,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民事案件于法无据。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含胜、唐吉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孟广军法官助理 刘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