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葛为多、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为多,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094号申请执行人:葛为多,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周建军,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葛为多与被执行人周建军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7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周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22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3815元、申请执行费62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建军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建军在宁海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工资收入,本院已采取扣留措施,但工资的分配需定期进行。3.因被执行人周建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周建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建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建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祝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