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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折俊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折俊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2654号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锦后旗。法定代表人:赵多福,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光,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折俊平,男,4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折俊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有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雨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