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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行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霞诉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11行初121号原告李霞,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奎塘路19号。法定代表人黄健元,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新宇,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制科干警。委托代理人李叶梦,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黎托派出所民警。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法定代表人陈文浩,市长。委托代理人曹泽龙,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登,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系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诉被告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根据李霞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其送达了本案开庭传票及被告证据副本,但原告李霞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霞负担。审 判 长  刘 昕人民陪审员  王灵芝人民陪审员  李玲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尚巧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