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特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叶有秀与金昌市人民医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有秀,金昌市人民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特76号申请人:叶有秀。申请人:金昌市人民医院。叶有秀与金昌市人民医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立案。叶有秀与金昌市人民医院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有秀与金昌市人民医院撤诉。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