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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6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桥支行与党庆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桥支行,党庆国,乔在涛,刘小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1370号原告: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桥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翟悦宝,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训海,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党庆国,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乔在涛,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刘小东,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桥支行与被告党庆国、乔在涛、刘小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小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小东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桥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小东的起诉。审 判 长  侯建新人民陪审员  庞林静人民陪审员  强红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