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郑辉兰、陈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辉兰,陈纬,林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郑辉兰,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陈纬,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真,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辉兰与被执行人陈纬、林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纬、林真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郑辉兰分别于2016年12月领取了执行款人民币18678.62元,于2017年7月5日领取执行款人民币29332元,于2017年10月25日领取执行款人民币19841元。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纬、林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郑辉兰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及判决所确定的相应利息,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项共计人民币67851.62元。鉴于被执行人陈纬、林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纬、林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瑜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