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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4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蔡正钢、尹子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正钢,尹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4执160号申请执行人蔡正钢,又名菜正钢,男,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被执行人尹子英,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城镇居民,住宾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正钢与被执行人尹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子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均无存款,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的(2017)云2924执160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洁琼审 判 员  赵永生人民陪审员  雷志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解志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