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小虹与姚延明、于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小虹,姚延明,于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1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小虹,女,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迈,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延明,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艳,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潘小虹因与被申请人姚延明、于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5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潘小虹申请再审称,案涉房屋系其与姚延明、于艳共同出资购买,因姚延明、于艳购房时年纪较轻,工资不高,大部分购房款均由其交纳。案涉房屋由其装修并居住至今,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虽办理在姚延明名下,但双方曾约定,潘小虹夫妇在世时,案涉房屋归其二人所有,在其二人过世后,案涉房屋归姚延明单独所有。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一直由其保管,姚延明用挂失案涉房屋所有权证的方式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更名至于艳名下,于艳属非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二、四、六、七、九、十二、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案涉房屋潘小虹是否出资问题。经查,于艳与姚延明离婚时签订两份离婚协议,其中一份离婚协议载明,案涉房屋姚延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由此可以认定在购买案涉房屋时潘小虹有出资,原审对此事实未予认定不当。关于潘小虹出资的性质是否为共同购买房屋,其是否为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再审时应根据查明事实,予以认定。综上,潘小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雪松审判员 罗林成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