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悦标与周小红、吴晨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悦标,周小红,吴晨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民初1721号原告:周悦标,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周小红,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吴晨阳,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周悦标与被告周小红、吴晨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52495.4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3日,被告周小红与案外人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丈漈信用社签订合同号为文信联百丈漈(2016)循保借字第8621120160010563号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上述借款合同由原告周悦标及案外人胡旭林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借款发放后,被告周小红未按期偿还贷款,原告周悦标作为保证人于2017年4月5日代为偿还利息2495.46元,于2017年7月17日代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合计52495.46元,案外人胡旭林作为保证人亦代为偿还本息合计53791.89元。现被告周小红向案外人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丈漈信用社的借款本息均已还清。原告周悦标代为偿还后,被告周小红至今仍未支付原告代偿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周小红与被告吴晨阳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08年1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小红、吴晨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悦标代偿款52495.4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被告周小红、吴晨阳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达标人民陪审员 刘少平人民陪审员 郑小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祥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