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民初20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舒龙俊与上海兴法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龙俊,上海兴法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20460号原告舒龙俊,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兴法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黄冠。本院在审理原告舒龙俊与被告上海兴法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舒龙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蒋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恺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