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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宏与杨缠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杨缠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杨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缠仓,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宏与杨缠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本案得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8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