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宏与杨缠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杨缠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杨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缠仓,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宏与杨缠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本案得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8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